中華民國體外循環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體外循環技術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EXTRACORPOREAL TECHNOLOGY OF 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為SECTROC。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體外循環技術之發展,提昇體外循環技術與水準,促進對體外循環技術與學術之研究,敦睦會員友誼,交換心得與其他醫療學術團體互相配合,促進全民健康與國際性體外循環技術團體建立聯繫並謀求增進會員之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所下:
一、參與國內、外體外循環學術交流活動。
二、發展體外循環專業相關知識與技術。
三、發展體外循環技術應用於臨床範圍。
四、發展及制定體外循環技術標準。
五、提升體外循環技術人員專業知能。
六、辦理體外循環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訓練。
七、編輯出版體外循環技術學術雜誌及有關會刊。
八、促進與國外體外循環專業技術單位及人員之合作與聯繫。
九、協助體外循環技術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以下所列資格者, 得經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監事會之審查通過報告主管機關備查,為個人會員。
(一)具備國內、外醫學相關系科大專以上畢業學歷。
(二)選修包括:生理學、解剖學、藥理學、生化學、病理學、血液學等至少三科
以上(包含學分班)課程,並具學分證明。
(三)取得相關醫事人員證書。
(四)目前從事體外循環技術工作者,或未來擬從事體外循環技術工作。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具有體外循環術及相關業務之從業機構,經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報告主管機關備查,為團體會員,並派一人為代表參加以行使權利。
四、準會員 :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得經 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監事 會之審查通過報告主管機關備查,為準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面敘名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準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繳者,經催繳無效後,及喪失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支解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他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費新台幣二千元,團體會費二萬元,準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準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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